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危险房屋鉴定参考标准 钢筋混凝土结构 一、 基础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地基因滑移,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,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,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、位移、裂缝、 扭曲等,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。 (2)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,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,或因其他人为因素,导致不均匀沉降,引起结构明显倾斜、位移、裂缝、扭曲等,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。 (3)基础老化、腐蚀、酥碎、折断,导致结构明显倾斜、位移、裂缝、扭曲等。 二、柱、墙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柱产生裂缝,保护层部分剥落,主筋外露;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,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,主筋外露;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。 (2)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,或伴有保护层剥落。 柱、墙产生倾斜,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/100。 (3)柱、墙混凝土酥裂、碳化、起鼓,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/3,且主筋外露,锈蚀严重,截面减少。 三、梁、板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单梁、连续梁跨中部位,底面产生横断裂缝,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/3以上;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,上边缘保护层剥落,下面伴有竖向裂缝;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;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。 (2)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,或产生交叉裂缝。 (3)简支梁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,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。 (4)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,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。 (5)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。 (6)各种梁、板产生超过跨度1/150的挠度,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。 (7)各类板保护层剥落,半数以上主筋外露, 严重锈蚀,截面减少。 (8)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;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,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。 四、屋架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产生超过跨度1/150的挠度,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。 (2)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,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/100。 (3)保护层剥落,主筋多处外露、锈蚀。 (4)端节点连接松动,且有明显裂缝。 砌体结构 一、墙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/2、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,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/3的多条竖向裂缝。 (2)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。 (3)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。 (4)产生倾斜,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.5/100(三层以上,超过总高的0.7/100),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。 (5)风化、剥落,砂浆粉化,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/4以上(平均达1/3以上)。 二、柱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柱身产生水平裂缝,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,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/2。 (2)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。 产生倾斜,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.2/100(三层以上,超过总高的0.5/100)。 (3)风化、削落,砂浆粉化,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/5以上(平房达1/4以上)。 三、过梁、拱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;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;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;或产生明显的弯曲、下沉变形。 (2)筒拱、扁壳、波形筒拱,拱顶母线产生裂缝;或拱曲明显变形;或拱脚明显位移;或拱体拉杆松动,或锈蚀严重,截面减少。 木结构 一、柱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柱顶撕裂、榫眼劈裂,柱身断裂。 (2)因腐朽变质,使有效截面减少,柱脚达1/2以上,柱的其他部位达1/4以上。 (3)蛀蚀严重,敲击有空鼓声。 (4)明显弯曲,曲背产生水平裂缝。 梁、搁栅、檩条 (5)中部断裂;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;或产生水平裂缝,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/3。 梁产生超过跨度1/120的挠度,搁栅、檩条产生高度1/100的挠度。 (6)因腐朽变质,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/5以上。 蛀蚀严重,敲击有空鼓声。 (7)榫头断裂,支座松脱。 二、屋架有下列下状态之一列为危房: (1)支撑系统松动失稳,过度变形,导致倾斜,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/100。 (2)上、下弦杆断裂;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;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。 (3)上、下弦杆因腐朽变质,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/5以上。 (4)蛀蚀严重,敲击有空鼓声。 (5)主要节点,或上、下弦杆连接失效。 钢拉杆松脱;或严重锈蚀, 截面减少达1/4以上。 危险范围的判定 一、 整幢危房 (1)因地基、基础产生的危险,可能危及主体结构,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。 (2)因墙、柱、梁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,可能构成结构破坏,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。 (3)因屋架、檩条产生的危险,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。 (4)因筒拱、扁壳、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,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。 二、局部危房 (1)因地基、基础产生的危险,可能危及部分房屋,导致局部倒塌的。 (2)因墙、柱、梁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,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,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。 (3)因屋架、檩条产生的危险,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,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。 (4)因搁栅产生的危险,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。 (5)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,可能导致梁、板倒塌的。 (6)因筒拱、扁壳、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,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。 三、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,或围护构件,或房屋设备,处于危险状态的。 四、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(1)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、综合判断的依据,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。 (2)对危房,应按危险程度、影响范围,根据具体条件,分别轻、重、缓、急,安排修建计划。 (3)对危险点,应结合正常维修,及时排除险情。 (4)对危房和危险点,在查清、确认后,均应采取有效措施,确保住用安全。